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何立斌 律師
蔡得謙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二人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二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均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二人應自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起,再行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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