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96號原告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甲○○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丙○○以上原告因與被告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對於本院96年10月19日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確定前,第一審法院不得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6年10月19日以其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原告前曾聲請訴訟救助,雖經本院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有本院於96年10月4日96年度救字第96號民事裁定可按,原告已就前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因此,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未確定,揆之前開規定,應認原裁定自屬錯誤,應予廢棄,原告提起抗告自有理由,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翁子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