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本院96年度毒聲字第512號裁定送勒戒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2月2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8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晶體5包(驗餘淨重0.18公克),送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11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67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麗容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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