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4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8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38,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7,6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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