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內簽名,逾期未補正,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復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如有此項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當事人進行補正。
二、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原告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其書狀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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