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000000
0、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7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0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30,09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月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