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152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克聖
法官蔡寶樺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