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0年度潮交簡字第2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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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潮交簡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二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茲審酌被告甲○○犯後已坦承犯罪事實,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
,有屏東縣潮州鎮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一紙附於警卷可稽,及其他一切犯罪情狀
,爰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儆懲。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查,經此偵、審教訓,當知
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
刑三年,用啟自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八十
五條之四、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李明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