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二四號
原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叁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捌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經請領
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之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載
之日期及方式繳納帳款,如逾期未能償還,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三四計算
之利息,並加計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