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2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四三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右列當事人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簽發,並經另被告乙○○背書之以中央信託局中壢分
局為付款人,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民國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日期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屢經催討,均不獲付款
等語,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一紙為證。
二、被告等經合法傳喚,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斟酌
,爰審酌原告之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應認其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票據法行使追索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票款及自提示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未逾法定遲延利息之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另本件為命清償票據上債務之判決,屬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
所定之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吳麗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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