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九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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