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九О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