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