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至8號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8號所載;附表編號2至8號之罪所減之刑與附表編號1所列犯罪已減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2至8號所示之時間犯附表編號2至8號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2至8號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至8號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之犯罪已減之刑聲請與附表編號2至8號之罪所減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