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9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強盜、竊盜、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年8月、1年2月、4月確定,上開施用毒品、竊盜、贓物案件經減刑各為有期徒刑3月、7月、2月,與上開強盜案件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4年6月確定,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3月3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06895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97年10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97年9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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