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另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076號、93年度易字第1169號、94年度桃交簡字第48號、95年度交訴字第18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9月、10月、2年2月、3月、8月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爰聲請就合於減刑條件之罪,聲請予以減刑,並就應減刑與不應減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前開各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3月14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586號裁定,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在案,此有前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減刑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本件聲請係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聲請,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