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於民國94年03月14日送監執行,現於台灣屏東監獄執行中,於97年3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法第96條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3月4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70006892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10月27日(縮短刑期日數12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台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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