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08號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戊○○、丙○○、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欲拍賣不動產附表,土○○○鎮○○段廣福 小段 146-6、146-12、146-13,抵押權權利範圍僅有4219分之1045,若欲主張抵押權權利範圍及於全部,請提更正後之最新土地登記謄,若否,請註明股別案號具狀向法院更正不動產附表之權利範圍為4219分之1045。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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