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 朱楊秀花
朱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劉妙桓
劉 蔡阿操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4日下午15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