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27號聲請人 曾容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豐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狀未載附表)。
二、相對人王豐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