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聲請人 董環齡 代理人林梅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