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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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303號聲請人 董環齡 代理人林梅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