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0號聲請人 劉蔡素春 相對人 吳秋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秋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票據是否有提示;若有,陳明提示日之日期。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日期。(無到期日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相對人吳秋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