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017號上訴人 柯由美
三迤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正中 被上訴人 胡興源 兼訴訟代理 胡克臣 人被上訴人漢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吉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1年度訴字第1017號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0日
書記官鄧思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