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原告 朱楊秀花
朱文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劉妙桓 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劉妙桓之配偶」之姓名,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劉妙桓之配偶」之姓名,於法不合,惟尚非不得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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