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註銷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42號抗告人 張瑋琪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惠敏 、 王鈴娥 間因聲明註銷等事件,不服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542號所為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