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318號聲請人新光租賃(蘇州)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明吉 、 張忠和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請 陳明 提示日。
二、陳明正確請求金額(請求金額不得大於票面金額)。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