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297號聲請人 徐芙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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