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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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205號上訴人 劉妙桓
劉 蔡阿操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被上訴人 朱楊秀花 訴訟代理人 朱文玲
朱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162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戊○○、己○○○應分別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台幣壹拾貳萬伍仟元、壹拾貳萬元本息暨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其餘上訴駁回。
廢棄部分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駁回部分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負擔二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㈠上訴人夫妻二人居住在伊同一棟大樓之樓下,上訴人多次以
伊製造噪音為由,於深夜或凌晨前來伊住家門口按門鈴,並於樓梯間辱罵及傷害伊,造成伊健康、名譽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有侵害,有關上訴人侵權行為之事實詳如兩造不爭執事項所示(理由欄三)。
㈡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侵擾及侮辱行為,造成睡眠障礙、憂
鬱等傷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戊○○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30萬元、上訴人己○○○應給付被上訴人2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語。
(原審判決上訴人戊○○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5000元、上訴
人己○○○應給付被上訴人15萬元及利息,上訴人就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其餘部分業已確定。)㈢答辯聲明:
⒈上訴駁回。
⒉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二、上訴人則以:㈠兩造居住於同一集合式住宅,為眷村改建之公寓大廈,被上
訴人自102年2月起在其住處敲擊地板,且上訴人亦於自家天花板上錄得樓上不時發出「碰」、「咚」之聲響,且此等聲響於夜間、清晨、午寢等時段發出,使上訴人長期無法安寧入睡休息,被上訴人明知上訴人己○○○患有冠心病、高血壓、心房顫動、充血性心臟衰竭等症狀,亟需靜養,卻在通常人休憩時間製造敲擊聲響,上訴人己○○○因此長期受驚嚇而健康惡化,甚至因此罹患重鬱症,被上訴人惡意製造聲響之行為,顯然已逾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經上訴人多次以電話勸阻均無效果,甚且被上訴人不接聽電話,上訴人不得已始上樓理論溝通。
㈡被上訴人雖稱該等聲響非其住處所發生,伊住家也有聽到該
聲響云云。若屬實在,則被上訴人理應與上訴人一樣飽受該噪音之苦,衡情應不會坐視不理,且依被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文:「劉太太:『妳又在敲什麼?』、甲○○○:『沒有啦』、劉太太:『沒有?』、甲○○○:『就和妳先生說好了,不能再敲了』」,足見被上訴人確實有在住處敲打製造聲響之行為,否則豈會作出不再敲打之承諾,足證上訴人主張上開聲響應係被上訴人製造,堪足採信。則上訴人2人均年事已高,長期飽受被上訴人於通常休憩時間製造敲打聲響之苦,致上訴人己○○○罹患重度憂鬱症經常發作且無法控制自己之行舉,故本件應非可歸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惡意製造噪音應負最大責任。
㈢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戊○○於102年5月10日持鑰匙揮打其成
傷一情,僅提出錄影翻拍畫面及錄音譯文為證,惟依該錄影翻拍畫面僅看得出上訴人戊○○手持鑰匙,無法證明上訴人戊○○有以鑰匙揮打被上訴人之行為,而錄音譯文雖記載:「甲○○○:『你給我弄到這裡了喔』、戊○○:『妳弄到什麼了?我弄到妳什麼了?弄妳什麼?弄妳什麼?』、甲○○○:『妳弄到我手紅紅的,你的鑰匙給我弄到手、弄到手』、戊○○:『妳趕快去驗傷啊』」,依前後文義,應可窺知上訴人戊○○並未與被上訴人發生肢體衝突,上訴人戊○○要被上訴人去驗傷係對於被上訴人不實指控予以駁斥,自難僅以被上訴人片面指訴認上訴人戊○○有傷害之事實,遑論被上訴人告訴上訴人戊○○傷害一案,業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被上訴人聲請再議亦遭駁回,足證被上訴人指訴上訴人戊○○傷害一情,並非事實。
㈣上訴人上開行為係因被上訴人敲打地板而引起,已如上述,
上訴人之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自無須賠償。又被上訴人幾乎無日無夜於午休及深夜敲打霸凌行為,已嚴重影響上訴人己○○○健康及生命威脅,從初期冠心病高血壓外,又增加了心房顫動充血性心臟衰竭,心臟病時有發作要吃藥自救及精神上得到了嚴重憂鬱症,上訴人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80萬元,並以之與被上訴人之請求抵銷云云置辯。
㈤上訴聲明:
⒈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
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⒊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㈠上訴人戊○○、己○○○夫妻與被上訴人住同一大樓,上訴
人夫妻住樓下,被上訴人則居樓上,大樓設有管理員管制出入。
㈡上訴人有下列①至⑱之行為,即:
①102年4月12日23時16分,上訴人己○○○前來被上訴人住處
按門鈴,並出言「妳吵的不能睡,妳吵整夜,肖整夜」、「妳沒給我敲,我會給妳敲,說那白賊,白賊七,妳白賊就是了啦,完全都白賊」、「妳100句有99句是白賊,啊白賊調解會啦,白賊七啦」、「對啦,最會白賊啦,白賊,對!妳白賊就對了,比白賊七還嚴重啦」等語,侵害被上訴人居住安寧,妨害自由,且於樓梯間稱「肖整夜」、「白賊七」,損害伊名譽。
②102年4月15日2時33分,上訴人戊○○前來被上訴人住處按
門鈴,並出言「妳是最恐怖的妳呀。妳是最恐怖的妳呀。妳前面說好話後面做壞事」、「不要跟她講話,講不通的,不是人啦」等語,侵害被上訴人居住安寧,致伊產生睡眠障礙,妨害自由及侵害伊之健康,且於樓梯間稱「妳是最恐怖」、「妳前面說好話後面做壞事」、「不是人啦」,損害伊名譽。
③102年4月15日2時33分,上訴人己○○○前來被上訴人住處
按門鈴,並出言「人家,人家老了,專門說白賊話,白賊話講講那樣」,侵害伊居住安寧,致伊產生睡眠障礙,妨害伊自由及侵害伊之健康,且於樓梯間稱「專門說白賊話」,損害伊名譽。
④102年4月22日3時7分,上訴人己○○○前來被上訴人住處按
門鈴,並出言「我沒有胡說,胡說的是妳啦,最會白賊就是妳啦」、「白賊七啦」、「妳做賊還敢叫捉賊,敲整夜,最會白賊、白賊七啦,從11點30分敲到現在,白賊七,叫警察,哼。叫警察來也是白賊啦,警察來妳也是白賊,去死哦,白賊七,最會白賊,白賊七」、「白賊啦、白賊鄰長、白賊、最會白賊,白賊,沒關係白賊啦不關係」、「白賊七,妳敲什麼,敲還怕人罵」、「白賊七,妳敲什麼,敲還怕人罵」,侵害伊居住安寧,致伊產生睡眠障礙,妨害伊自由及侵害伊之健康,且於樓梯間稱「白賊七」、「白賊」,損害伊名譽。
⑤102年4月23日10時53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
樓梯間出言「妳最惡極,大家都說妳最惡極」、「丟臉」、「白賊七、白賊」、「 肖成 這種樣」等語,損害伊名譽。
⑥102年4月27日7時43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
樓梯間出言「啊妳白賊七啦」、「妳白賊七,妳怎麼不說妳白賊七啦,妳就說我就白賊七,妳沒敲半次,白賊要死」、「我不和妳瘋這種型態」、「妳這小人步數啦」、「妳最不要臉」等語,損害伊名譽。
⑦102年5月1日8時13分,上訴人戊○○於被上訴人住處前樓梯
間出言「做人光明正大,不要在那裡搞鬼啦」、「妳最不講道理」等語,損害伊名譽。
⑧102年5月1日8時13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樓
梯間出言「白賊 白決 (台語),白賊,妳白賊七哦」、「只有妳白賊七啦,大家都知道,全社區沒有一個不知道妳白賊七啦」、「妳心都是黑的啦,我跟妳說啦,妳心都黑的啦」、「做幹事會做到妳這種人物出來哦,惡極啦」、「妳最毒的,最惡毒的就是妳,社區最惡毒的就是妳」、「做幹事妳四處在蹧蹋人,偷偷摸摸妳在蹧蹋人」,其稱「白賊白決」、「全社區沒有一個不知道妳白賊七啦」、「心都是黑的啦」、「妳最毒的,最惡毒的就是妳,社區最惡毒的就是妳」、「偷偷摸摸妳在蹧蹋人」,損害伊名譽。
⑨102年5月1日14時41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
樓梯間出言「白賊。白賊寫在臉上,不然誰在敲」、「妳這個鬼心啦,妳這鬼的心啦,惡極的啦」、「妳做惡極的事情,做惡毒的事情」、「妳肖的什麼呀,妳嘛肖的差不多呀」、「眷村大家都知道啦,妳這個人最惡毒的啦,全村人都知道啦」、「妳這種人啦吼!我以前是幹事捏,幹妳去死ㄌㄟ」等語,其所稱「白賊」、「鬼心啦」、「做惡毒的事情」、「妳嘛肖的差不多」、「幹妳去死ㄌㄟ」,損害伊名譽。⑩102年5月1日18時18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
樓梯間出言「甘有影?妳白賊,白賊」、「妳是說妳要肖」、「白賊七啦,白賊七啦妳最」等語,其所稱「白賊」、「妳要肖」,損害伊名譽。
⑪102年5月1日19時51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
樓梯間出言「妳會白賊」、「怎麼這麼會白賊啦」、「肖不好啊妳啊,肖肖不停」、「罵得很厲害,沒有妳厲害啦,妳就比較厲害,妳敲比較厲害,用奧步下去,蛤,說要和解,說要和人和解,蛤。起來而已妳又敲,白賊啦,我嘛沒辦法,白賊啦,我當然就說妳白賊,說妳白賊啦」、○○○區○○○○道妳是大騙子」、「妳肖都不停」、「妳肖都不停」,其所稱「白賊」、「肖不好」、「妳肖都不停」,損害伊名譽。
⑫102年5月2日22時23分,上訴人戊○○於被上訴人住處前樓
梯間謾罵「妳洗什麼澡?妳講的鬼話」、「妳在講鬼話」、「妳都說白賊,蛤。白賊七啦,妳就都說白賊」等語,損害伊名譽。
⑬102年5月3日9時38分,上訴人己○○○於被上訴人住處前樓
梯間謾罵「白賊啦!敲整夜,肖不停,肖那種型,爭不,肖 查某 ,敲整夜」等語,損害伊名譽。
⑭102年5月10日0時0分,上訴人己○○○前來被上訴人住處按
門鈴,並出言「白賊七。白賊要○○○區○○道妳白賊七啦,大家都知道,知道妳白賊,妳走到哪裡都沒有人氣,以前沒住這裡,來了就聽人家講了,剛來的時候都會來找我借掃把、借瓦斯、借拖把。…沒人情的狗,蛤。大家啊就不知道和一隻狗住在一起,一隻畜牲住在一起,蛤。不知道一隻畜牲住在一起啦」、「我錄音帶錄整晚的,我要來調解委員會把它放出來,我都二十四小時在錄,錄妳這個白賊七,妳白賊七啦妳。最會白賊,世間妳最白賊,不只社區,我活這麼老,沒遇過白賊七這麼嚴重的,這麼會白賊的鄰居,真衰,衰的在做鄰居,跟白賊七做鄰居」、「妳如果有敲妳就爬不起來, 肖查某 。肖要死」等語,侵害伊居住安寧,致伊產生睡眠障礙,妨害伊自由及侵害伊健康,且於樓梯間稱「白賊」、「和一隻狗住在一起,一隻畜牲住在一起」、「肖查某。肖要死」,損害伊名譽。
⑮102年7月11日0時8分,上訴人己○○○前來被上訴人住處按
門鈴,並出言「妳出來,出來,妳敲死人,敲整暝,敲死人哩,蛤,屋頂敲,地上敲,敲死人喔(按門鈴6次),妳出來,妳給我出來(按門鈴6次),敲妳家死光光,死的沒半個,敲死人,敲到沒半個,不敢出來, 瘋查某 妳,桃花瘋」,其於凌晨0時前來按門鈴,侵害伊居住安寧,致伊產生睡眠障礙,妨害伊自由及侵害伊健康,且於樓梯間稱「妳敲死人」、「敲妳家死光光,死的沒半個,敲死人,敲到沒半個」、「瘋查某妳,桃花瘋」,損害伊名譽。
⑯102年7月11日9時29分,上訴人己○○○前來被上訴人住處
按電鈴43次,再敲打門4次、按電鈴2次、用力敲打門10次、按電鈴240次,侵害伊居住安寧,妨害伊不受打擾之自由。
⑰102年7月11日12時6分57秒至12時15分30秒,上訴人己○○
○前來被上訴人住處按電鈴91次,並出言「妳不敢出來蛤,妳出來(敲打門1下),妳出來,妳躲著幹什麼(敲打門2下),妳出來,出來,妳出來,出來,敢做妳敢出來,妳出來,出來跟我講(敲打門4下),妳出來,妳出來跟我講(敲打門2下),出來講,心肝很毒,鐵門妳也在挖(台語),妳心肝那麼毒喔,蛤,全社區沒人像你這麼惡毒,蛤,社區最惡毒的是你,惡毒的給我ㄍㄧㄠ,妳做賊啊,紗門妳也ㄍㄧㄠ,妳就給我出來啊(敲打門3下),出來講,出來,妳就不敢出來,門關著,做小偷妳,要做賊哩,蛤,妳出來講,你為什麼不敢出來講,做賊ㄍㄧㄠ不進去喔(台語),蛤,妳在做賊,ㄍㄧㄠ人家的紗門,妳出來(敲打門8下),出來講,講妳沒有,出來講」等語,其前來按門鈴並用力敲打門,侵害被上訴人居住安寧,且於樓梯間稱「心肝那麼毒」、「社區罪惡毒的是你」、「做小偷你,要做賊咧」,損害伊名譽。
⑱102年5月10日上午08時43分許,上訴人戊○○前來於被上訴
人住處門前與被上訴人爭執時,以鑰匙揮打被上訴人,致被上訴人受有左手掌背表淺擦傷及皮下出血(約一公分)。
四、上訴人上開行為有無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健康、名譽及自由等權益?經查:
㈠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夫妻二人居住伊樓下,其等二人自102
年4月12日23時16分至102年7月11日12時15分30秒期間內,以被上訴人製造噪音為由,先後或同時前來伊住處,在伊住家門口按門鈴,並出言「妳吵的不能睡,妳吵整夜,肖整夜」、「妳沒給我敲,我會給妳敲,說那白賊,白賊七,妳白賊就是了啦,完全都白賊」、「妳前面說好話後面做壞事」、「不是人啦」、「人家,人家老了,專門說白賊話,白賊話講講那樣」、「白賊鄰長、白賊、最會白賊,白賊,沒關係白賊啦不關係」、「妳最惡極,大家都說妳最惡極」、「肖成這種樣」、「妳這小人步數啦」、「妳最不要臉」、「做人光明正大,不要在那裡搞鬼啦」、「妳心都是黑的啦,我跟妳說啦,妳心都黑的啦」、「妳最毒的,最惡毒的就是妳,社區最惡毒的就是妳」、「妳這個鬼心啦,妳這鬼的心啦,惡極的啦」、「眷村大家都知道啦,妳這個人最惡毒的啦,全村人都知道啦」、○○○區○○○○道妳是大騙子」、「妳肖都不停」、「妳在講鬼話」、「妳都說白賊,蛤。白賊七啦,妳就都說白賊」、「白賊啦!敲整夜,肖不停,肖那種型,爭不,肖查某,敲整夜」、「…沒人情的狗,蛤。大家啊就不知道和一隻狗住在一起,一隻畜牲住在一起,蛤。不知道一隻畜牲住在一起啦」、「敲妳家死光光,死的沒半個,敲死人,敲到沒半個」、「瘋查某妳,桃花瘋」、「心肝那麼毒」、「社區最惡毒的是你」、「做小偷你,要做賊咧」之事實,業據提出錄音光碟(含錄音譯文)為證,經原審勘驗部分錄音譯文在案(原審卷第79頁背面至80頁、第83至84頁、第88頁),上訴人對此並不爭執,被上訴人上開事實之主張,堪信真正。
㈡上訴人辯稱「伊等係因被上訴人自102年2月起在其住處敲擊
地板,致伊無法安寧入睡休息,無法忍受及以電話溝通勸阻遭拒接之情形下始前往被上訴人住處按門鈴,並無騷擾、妨害自由之意,且伊等出言「白賊七(台語)」,乃係忍無可忍、情急之下所抒發情緒之語」云云。惟原審勘驗上訴人提出錄音光碟結果「畫面漆黑,剛開始有雜音,於00:52:21、0054:29、00:54、39分別有『砰』、『咚』的聲音」(原審卷第102至103頁),惟並無法判斷該聲響出自何處;另依證人乙○○(兩造住處大樓警衛)證稱:「伊認識兩造,兩造係為了聲音爭吵,上訴人己○○○有一次叫伊過去,他在房間要伊聽聽看有無聲音,伊有聽到雜音,當時是晚上10點至11點間,時間大約是今年3、4個月前,日期伊忘記了,伊只去過那一次。據伊之認知,聲音好像是雜音,好像有敲地板的聲音是偶爾的,但有好多種聲音,音量是中度,是會影響睡眠的聲音,至於聲音是否來自於樓上,伊不知道,伊不能推測」(本院卷第98頁反面至99頁),足見上訴人所稱聽見敲擊地板之聲響,並無法證明係來自樓上(即被上訴人住處),上訴人空言主張「被上訴人自102年2月起在其住處敲擊地板造成噪音」乙節,尚乏依據。
㈢參以依兩造所不爭執之前揭錄音及譯文以觀,上訴人自102
年4月12日23時16分、同年月15日2時33分、同年月22日3時7分、同年月23日10時53分、同年月27日7時43分、同年5月1日8時13分、同年月1日14時41分、同年月1日18時18分、同年月1日19時51分、同年月2日22時23分、同年月3日9時38分、同年月10日0時0分、同年7月11日0時8分、同年7月11日9時29分、同年7月11日12時6分57秒至12時15分30秒,先後或同時前往被上訴人住處按門鈴,其時間幾乎無分晝夜,且其中於102年7月11日9時29分,上訴人己○○○在被上訴人住處按電鈴43次,再敲打門4次、按電鈴2次、用力敲打門10次、按電鈴240次;同日12時6分57秒至12時15分30秒之間,上訴人己○○○再次前往被上訴人住處按電鈴91次,並出言「妳不敢出來蛤,妳出來(敲打門1下),妳出來,妳躲著幹什麼(敲打門2下),妳出來,出來,妳出來,出來,敢做妳敢出來,妳出來,出來跟我講(敲打門4下),妳出來,妳出來跟我講(敲打門2下),出來講,心肝很毒,鐵門妳也在挖(台語),妳心肝那麼毒喔,蛤,全社區沒人像你這麼惡毒,蛤,社區最惡毒的是你,惡毒的給我ㄍㄧㄠ,妳做賊啊,紗門妳也ㄍㄧㄠ,妳就給我出來啊(敲打門3下),出來講,出來,妳就不敢出來,門關著,做小偷妳,要做賊哩,蛤,妳出來講,你為什麼不敢出來講,做賊ㄍㄧㄠ不進去喔(台語),蛤,妳在做賊,ㄍㄧㄠ人家的紗門,妳出來(敲打門8下),出來講,講妳沒有,出來講」,上訴人按門鈴、拍打大門之次數頻繁,甚至口出惡言大聲謾罵,該等行為實已構成相當程度之惡意侵擾,且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範圍,上訴人辯稱「伊所以上樓按門鈴係為與被上訴人溝通」云云,不足採信。
㈣另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戊○○於102年5月10日在伊住處前以
鑰匙揮打伊,致伊受有左手掌背表淺擦傷及皮下出血,固提出高雄榮總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為證(原審卷第23頁)。惟經原審勘驗被上訴人提出102年5月10日上午8時42分錄影光碟結果「上訴人戊○○、己○○○二人自樓梯間電梯出現來到被上訴人家門口,緊接著發生激烈爭執,戊○○、己○○○二人口音雖然濃重,但仍可辨識二人在指責被上訴人,畫面中未顯現甲○○○之影像,但可聽聞甲○○○與上訴人二人爭執的對話,畫面未顯現戊○○以鑰匙揮打甲○○○的畫面,但確實可發現戊○○手中持有鑰匙一串,兩造間爭吵內容確如光碟譯文記載(原審卷第137頁),且該錄音譯文(原審卷第141頁)記載:「甲○○○:你給我弄到這裡了喔」、「戊○○:妳弄到什麼?我弄妳什麼?弄妳什麼?弄妳什麼?弄妳什麼?」…「甲○○○:你弄到我手紅紅的,你的鑰匙給我弄到手,弄到手。」、「戊○○:妳趕快去驗傷阿」,是上訴人戊○○確係於與被上訴人爭執中,不慎以手中之鑰匙串揮及被上訴人,使其受有左手掌背表淺擦傷及皮下出血之傷害,上訴人就勘驗結果亦無意見(原審卷第137頁背面),上訴人因過失致被上訴人左手掌背表淺擦傷及皮下出血,亦堪認定。
㈤再查,兩造係同一棟住宅大樓之住戶,被上訴人所居樓層共
有四戶,原審勘驗錄影光碟過程中,除發現有穿著制服之大樓管理員出現於畫面外,居住於被上訴人住處對面之住戶亦曾因上訴人之行為開門出面理論,並發言斥責上訴人(原審卷第79頁反面、83頁反面),足見上訴人二人上開行為確已影響同樓層住戶之安寧。而上訴人二人長期接續不斷,無分晝夜,甚至一日數次前來被上訴人住處按門鈴、敲門並恣意謾罵抨擊之行為,應非善意發表言論,亦非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係對被上訴人之名譽權構成不法之侵害,且侵害被上訴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核其情節重大。而被上訴人因上訴人上開行為,有「入睡或維持睡眠之短暫障礙;短期憂鬱適應不良性反應」情形,此有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診斷證明書暨本院向該院函調被上訴人於102、103年就醫紀錄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2頁、本院卷第105至134頁),上訴人上開按門鈴、敲門並恣意謾罵行為,與被上訴人睡眠障礙及憂鬱適應不良症間,顯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被上訴人主張「伊因上訴人故意不法侵害行為致健康受損」,堪予採信。
五、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上之損害,有無理由?其得請求之金額若干?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前揭侵擾、謾罵及傷害行為,造成其健康、居住安寧及名譽人格受有損害,業如前述,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賠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次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
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參照)。
茲查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小學畢業、家管,目前無業,每月收入來源為其配偶之遺眷撫卹金1萬多元,102年度有所得1萬4238元,名下有土地及田賦數筆、房屋1筆,財產總值313萬8603元;上訴人戊○○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畢業於陸軍官校,現無業、收入為職業軍人退休俸半年24萬3684元,平均每月4萬0614元,102年度有所得23萬7808元,名下有土地及房屋各1筆、投資數筆,財產總值315萬1880元;上訴人己○○○為00年0月0日生,初中畢業,現無業,名下亦無財產等情,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本院卷第47頁、82頁),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本院卷第58至78頁)。爰審酌兩造身分、教育、經濟及財產等一切情狀暨被上訴人長期所受痛苦程度,認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戊○○、己○○○賠償之精神慰撫金,分別以12萬5000元、12萬元為適當,此部分應予准許;逾此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上訴人己○○○另以「被上訴人自102年2月起在伊住處敲擊地板,致伊無法入睡休息,嚴重影響健康,致罹患重度憂鬱症,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80萬元,並與被上訴人請求之上開金額為抵銷」云云。經查: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
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固為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709號判例參照)⒉依本院調查結果,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被上訴人自102年2月
起,在上訴人住處上方有故意敲擊地板製造噪音妨害住居安寧之行為,此外,上訴人己○○○並無對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或另案請求損害賠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空言主張對被上訴人有8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於法無據。被上訴人既未對上訴人負有債務,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從而,上訴人主張以80萬元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應付被上訴人賠償金額為抵銷,與民法第334條抵銷之要件不合,不應准許。
七、綜上所述,上訴人二人因住處遭受噪音干擾,固執認定係被上訴人故意敲擊地板所致,竟不分晝夜,或一日數次在被上訴人住處按門鈴、敲門並恣意謾罵,侵害被上訴人健康、名譽及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二人賠償損害,為有理由,原審在上訴人戊○○應賠償被上訴人12萬5000元暨上訴人己○○○應賠償被上訴人12萬元本息範圍內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暨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尚無違誤,此部分上訴人戊○○、己○○○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審判決超過上開金額及假執行宣告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求為廢棄改判,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該部分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予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1項、第79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