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五0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彰化銀行淡水分行台灣銀行營業部│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壹萬捌仟元│BB五0一五四0││││││││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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