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保險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保險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太平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送達上訴人甲○○,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