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告宜蘭縣羅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游永富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郭淑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黃月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