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整字第五號
聲請人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張佳瑜 律師檢查人 呂敏熒 會計師右檢查人關於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報酬事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敏熒會計師之檢查報酬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本院受理實健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事件,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選任呂敏熒會計師為檢查人,經其費心調查,提出詳盡之調查報告予法院,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件重整聲請之依據。
二、按檢查人之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公司法第三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斟酌前述情節,並參考檢查人之主張及聲請人之意見,爰就本件檢查人之報酬(連同調查費用、差旅費暨其他必要費用),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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