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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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1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19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謝依芳 債務人 張匱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拾伍萬柒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15%│││52,771元│月28日起│││├──┼─────┼──────┼──────┼───────┤│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年息12.58%│││225,130元│月10日起│││├──┼─────┼──────┼──────┼───────┤│3│新臺幣│自民國107年3│至清償日止│年息8.88%│││179,767元│月1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1│新臺幣│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52,771元│月29日起││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2│新臺幣│自民國107年5│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225,130元│月11日起││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3│新臺幣│自民國107年4│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台幣│││179,767元│月11日起││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