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國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國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華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民國113年10月23日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各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編號7至1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依前開說明,前開判決所定之執行刑雖當然失效,然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限制,先予敘明。
四、爰審酌適用法規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內部性界限,以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6月至8月間,應屬被告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後所為,其此部分犯行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態樣均相同,且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是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予較高之折讓幅度;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與前開各罪之犯罪型態有所不同,亦無時間上之密接關聯性,衡以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受刑人於本院刑事案件查詢表所陳之家庭狀況、希望本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
主文所示。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自無再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琬婷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民國)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109年5月31日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1859號109年7月8日同左109年8月18日是1.編號1已於110年7月7日執行完畢。2.編號1至3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2年109年7月28至109年7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28號112年2月8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112年5月17日否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7月27日至28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3號112年9月14日同左112年10月26日否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6月29日至30日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3號113年6月14日同左113年7月17日否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6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3號113年6月14日同左113年7月17日否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6月30日至7月1日本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3號113年6月14日同左113年7月17日否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8月1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編號7至13曾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6月109年8月4日、109年8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8月3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8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1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6月109年8月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12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2日、109年8月14日至15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1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8月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49號113年6月26日同左113年7月25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