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3號原告 俞俊菁 訴訟代理人 黃郁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雅慧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秉宏 律師被告 溫新營
溫新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 律師
張良謙 律師被告 吳秋勤 訴訟代理人 鍾菁華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 黃劉瑞蘭黃錦逢 之繼承人
黃俊杰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世杰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淑芳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吳美芬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淑筠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淑婷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淑緣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陳美蘭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治杰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騰杰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淑芬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松茂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松英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松珍 即黃錦逢之繼承人
黃朱梅英黃錦鳳 之繼承人
黃松筠 即黃錦鳳之繼承人
黃松文 即黃錦鳳之繼承人
黃松瑩 即黃錦鳳之繼承人
黃桂英 即黃錦鳳之繼承人
黃毓翔 即黃錦鳳之繼承人
黃毓方 即黃錦鳳之繼承人
鍾淑英黃双榮 之繼承人
黃國書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慧美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居00000MissyYvetteDr.E0paso,Texas00000-0000(美國) 黃豹雄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朱耀東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朱耀興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呂朱喜玉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朱玉香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林朱玉騰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朱玉禎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李新寶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李向榮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李秀榮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李招香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李秋香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李桂香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邱廷茂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邱廷勳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邱廷盈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邱淑惠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帶金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玉英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六妹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顗臻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瀅云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陳黃菊梅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玉蘭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
黃于芳 即黃双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被告黃玉英部分送達不合法,另本件土地共有人及應有部分於前次庭期後亦有變動,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如附件所示期日續行言詞辯論程序(如於各該期日依訴訟進行程度認已達可為裁判之程度,將逕為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並取消嗣後之庭期)。兩造收受本裁定後應聲請閱卷或自行查調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以表格方式提出分割方案(含各共有人分得之位置、面積、分割前後面積增減情形及補償方式、金額)到院,繕本逕送對造。原告並應具狀確認訴訟對象及訴之聲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捷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雅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