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215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統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慶圖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慶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陳慶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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