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1號原告 賈景新 訴訟代理人 葉又華 律師複代理人 張郁姝 被告 陳冠宇 被告有限責任臺南市全聯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鄭寶煌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各請求項目之金額。
理由本件原告一部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明確認定各請求項目之金額,以免既判力認定之爭議,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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