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裝潢補助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九四九號
原告京華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本仁 被告為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錫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裝潢補助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專櫃廠商契約之約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專櫃廠商契約書第七條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本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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