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深悟後悔,家中尚有年邁老祖母年弱體病,無人照顧,又父母離異各組家庭,被告由祖母養育成人,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審酌結果,認被告有恐嚇前科,曾判有期徒刑四年,又犯本件竊盜及連續恐嚇取財之罪,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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