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新小字第210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黃宇蓮

張義育

被告 曾春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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