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45號

原告 林晉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緯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63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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