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354號

原告 蔡佩佳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秀玲 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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