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6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420號

原告 王咪雅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

被告 蕭秀滿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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