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2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927號

原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法定代理人 徐宜君

訴訟代理人 卓士棋

黃冠棟

李翠丹

被告理想狀態電影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輔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文化部影視局流行音樂產業局」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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