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9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潔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坤隆 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848元【計算式:美金16500×28.415(臺灣銀行110年10月12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46884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上訴裁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