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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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告賓士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長綜

訴訟代理人 張耿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建白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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