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193號
原告賓士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長綜
訴訟代理人 張耿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建白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