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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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