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五五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及乙○○被訴妨害婚姻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均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