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七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罪嫌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甲○○所涉傷害罪嫌部分,業據告訴人乙○○○於本院訊問時當庭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年三月二十日訊問筆錄)。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馮俊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