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思銘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徐原本律師
陳偉民 律師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於本院第七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