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甲○○
(上二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宏東 被告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乙○○因竊盜、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將其收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情形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李君豪法官王瑜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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